第1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應訂定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提送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前項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依第十條第一項核定之基本需求及分擔數額,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之預算數額建議案,作為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年度教育預算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