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