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3條 法規: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