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第4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4條 兒童及少年於進入安置輔導機構後一個月內,機構應訂定安置輔導期間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必要時,得邀集擬轉銜及復學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學校校長、兒童及少年家長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