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8條 法規: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8條 環工技師執行簽證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簽證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二、簽證報告,就應予說明之事實未予說明。三、簽證事項中之環境保護設施或措施與有關法令或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不相一致,未予指明。四、未親自到現場實地查核污染防治(制)設施或環境現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