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5條 法規: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5條 環工技師查核結果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出具否定意見之簽證報告;有前條第四款情形,且情節重大者,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簽證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