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包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統包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8條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下列事項:一、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二、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三、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