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一、統包工作之範圍。二、統包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三、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營運等所應遵循或符合之規定、設計準則及時程。四、主要材料或設備之特殊規範。五、甄選廠商之評審標準。六、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須提出之設計、圖說、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或計畫內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