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4條 法規: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申請調解者,應繳納調解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屆期未繳納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