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法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母法 第三章 決標 第51條 機關辦理開標時應製作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一、有案號者,其案號。二、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三、投標廠商名稱。四、有標價者,各投標廠商之標價。五、開標日期。六、其他必要事項。流標時應製作紀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前項規定,並應記載流標原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