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一、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二、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必要時得協助開標。有監辦開標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機關辦理比價、議價或決標,準用前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