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24條 法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五章 保固保證金 第24條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其屬分段起算保固期者,並得分段繳納。前項保固保證金,得以相當額度之履約保證金或應付契約價金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