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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保固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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