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準用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之規定。保固保證金,除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保固期限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