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訂約機關,指與廠商簽訂本契約之機關。本辦法所稱適用機關,指本契約所列可依本契約下訂之機關。 本條定義的名詞 訂約機關 適用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