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1條 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期間,包含後續擴充,最長以二年為限。訂約機關應控管本契約之總訂購金額,不得逾決標公告公開之預算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