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15條 法規: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15條 臺灣省有財產,在未依第十二條規定期限內完成移交前,應由原管理機關(構)、學校辦理下列事項:一、妥為管理維護。二、收取孳息。三、追收被占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四、原有訴訟案件之處理。五、執行已簽約之改良利用案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