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14條 法規: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14條 臺灣省有不動產,未依第十二條規定期限內完成移交前,經行政院核准其他機關撥用者,應即由原管理機關(構)、學校辦理移交撥用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