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土地租賃期限,依國有財產法關於非公用土地出租之規定。
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期限較短者,依其規定。
前項租賃期限屆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仍存續有效,承租人得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續租換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