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海岸土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指低潮線至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而尚無特定用途之土地。前項土地依本辦法放租時,其鄰近之海岸一定限度範圍外國有土地,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非一併放租無法達租賃目的者,得併案依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