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海岸土地之租金,依下列規定定之:一、觀光、海水浴場用地,依照土地公告地價乘以財政部核定之租金率計收。但無土地公告地價者,得參照鄰近土地平均公告地價計收。二、造林用地,於林木砍伐時,比照國有出租林地應分得之造林利益計收。三、養殖用地,由國產局會商直轄市、縣(市)有關機關比照公有養殖地租金之核計方式擬案,報請財政部核定後行之。但對小規模經營之農漁民,應予以適當之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