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時,依年租金競標,並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最高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前項年租金底價,不得低於依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其訂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第一項不動產之年租金,按得標之年租金計收。得標後,因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租金率發生變動,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高於承租人得標之年租金時,改按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