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13-2條 法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二章 標租 第13-2條 依第九條之一規定標租之文化資產,不適用前二條規定,其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以書面申請換約,經出租機關同意,得換約續租,並以三次為限。前項續租,其起租日期為原租期屆滿之次日,原租期屆滿時不受第十四條有關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