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二章 標租 第12條 承租人為於標租非公用土地上興建建築改良物或設施,需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由出租機關核發之;其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於辦理該項登記時,應會同出租機關連件向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前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相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