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二章 標租 第11條 前條履約保證金,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抵付欠繳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轉讓其租賃權,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於受讓人提供同額之履約保證金後,無息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