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8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8條 執行機關受理申請交換案件,應分別辦理收件編號,登記於專簿,並排定期日會同勘查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