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其地上物於申請交換前應予拆除騰空。
但地上物所有人願意贈與國有,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私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築改良物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於申請交換前塗銷。
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之他項權利者,不在此限。
私有土地及地上物出租、被占用或有糾紛者,應於申請交換前自行終止租約或排除。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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