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執行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執行機關辦理之相關作業,如有必要,得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