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10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交換之案件,執行機關審查時,應洽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他相關機關查證有無或計劃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之情形。但執行機關已取得明確資料者,不在此限。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經查有前項規定之情形,執行機關應註銷其申請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