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9條 依事先核配方式申請參與分配者,應於依第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截止申請分配日前,檢具關稅配額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財政部或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申請核配:一、申請人中、英文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二、申請進口貨物稅則號別、貨名、數量、單位。申請進口之貨物係依個別生產國家或地區訂定數量者,關稅配額申請書並應載明其原產地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