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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依進口貨物先到先配方式核配關稅配額者,以進口日之先後順序核配關稅配額;同一進口日,其報關總數超過未使用數量時,按個別申報數量之比例核配關稅配額。
前項進口日,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
但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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