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進口貨物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發還已繳稅款或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免徵關稅:一、已經納稅義務人報關繳稅並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在存倉尚未提取期間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或因貨物之性質自然短少。二、進口貨物在查驗時,如有失竊、整理包裝不善、因開箱或拆包不慎,或係鮮貨因延不報關存倉日久,發生破漏、損壞或腐爛致無價值。三、免驗貨物於放行提領後,發現有破漏、損壞、自然短少或腐爛致無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