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進口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關稅:一、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因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者。二、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三、在海關查驗時業已破漏、損壞或腐爛致無價值,非因倉庫管理人員或貨物關係人保管不慎所致者。四、於海關放行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五、於海關驗放前,因貨物之性質自然短少,其短少部分經海關查明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