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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稅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外銷品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者,免徵成品關稅。
但出口時已退還之原料關稅,應仍按原稅額補徵。
前項復運進口之外銷品,經提供擔保,於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整修或保養完畢並復運出口者,免予補徵已退還之原料關稅。
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復運出口者,其復運出口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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