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免稅之器材與物品及外國救難隊人員為緊急救難攜帶進口之裝備、器材、救難動物與用品,由海關驗憑自行進口或受贈之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接受外國救難援助之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