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經撈獲之沉沒船舶、航空器及其器材,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在我國領海以內觸礁擱淺或因其他海難…
- 第33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定核准解體船舶,以經交通部核准解體,並有航運紀錄之有關文件者為限;所定營運屆滿二年之計算,…
- 第34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船舶專用之物料,於船舶進口時,由船長按規定格式繕具清單一份,交由檢查之關員查核,除該船舶…
- 第35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防疫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以經該藥品或醫療器材之中央主管機關證明係屬防疫之用者為限。
- 第36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免稅之器材與物品及外國救難隊人員為緊急救難攜帶進口之裝備、器材、救難動物與用品,由海關驗…
- 第36-1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定國際體育比賽用之必需體育器材或用品,以經教育部證明係供比賽所需為限。
- 第38條進口貨物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免徵關稅者,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一、載運該貨物進口之運輸工具,應將其直接卸入港口碼頭或航空…
- 第39條進口貨物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發還已繳稅款或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免徵關稅:一、已經納稅義務人報關繳稅並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
- 第40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之免稅,應於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申請,其起算日期以進口報單所載之…
- 第41條依前條規定申請海關核辦時,應備申請書一份,載明下列事項:一、原進口貨名、品質、數量、價值、進口日期及進口報單號碼。二、原…
- 第42條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退回國外調換之貨物報運出口時,海關應就納稅義務人依前條規定提供之申請書,核對相符或並查驗屬實後放行。…
- 第43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免稅進口之貨物,除經財政部核准供政府機關、行政法人主辦展覽會之消耗性展覽物品外,以非消耗性物品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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