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法規:關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稅法母法 第三章 稅款之優待 › 第一節 免稅 第33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定核准解體船舶,以經交通部核准解體,並有航運紀錄之有關文件者為限;所定營運屆滿二年之計算,自該輪取得我國國籍之日起至向交通部申請解體之日止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