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研究機關,包括公私設立之研究機構。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包括公私立醫學校院為其附設教學醫院進口用於臨床醫學實習之醫療儀器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