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0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之貨物,其金額或數量逾前條所定限額者,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就超額部分,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代向旅客收取,並開立含上列稅款之售貨單交付旅客收執。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依前項規定向旅客收取之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彙報並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