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0條駛入國境車輛所載之貨物,應向抵達國境首先經過之海關報關。
- 第61條陸運運輸業或鐵路局所屬入境車輛進口時,應先向海關申領卸貨准單憑以卸下進口貨物進入海關聯鎖倉庫。
- 第62條出口車輛應向海關檢送下列文件,經審核無訛後,方准結關出口:一、出口貨物艙單。二、隨車服務人員名單。三、車輛自用物品清單。…
- 第63條出口貨物艙單應載明離境日期、車次及下列事項:一、國籍、車種、車型、車號,及所屬公司。二、轉達站、到達站。三、車上所載貨物…
- 第64條行程簿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到達地點及日期。二、沿途所擬經過站名及日期。三、沿途所擬裝卸貨物名稱、數量及旅客人數。四、預留…
- 第65條出口車輛如非於駛離國境最後一站始行裝貨者,應由該運輸工具負責人向駛離國境前首先經過之海關遞送出口貨物艙單及其他有關單證並…
- 第67條陸運運輸業所屬車輛出境,非憑經海關簽蓋放行之裝貨單,不得裝運出口貨物。
- 第68條本國車輛出境,如在國外增添設備或裝配重要機件,應於入境時向海關報繳進口稅費。
- 第69條陸運進出口貨物艙單所列貨物如含有併裝貨物,除在貨物艙單上註明何者為併裝貨物外,並須另備貨物分艙單,載明收貨人或發貨人名稱…
- 第70條本節之規定,對於獸畜或人力裝載貨物出入境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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