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57條 法規: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運輸工具通關事項之管理 › 第二節 陸運 第57條 進口貨物艙單應載明到達日期、車次及下列事項:一、國籍、車種、車型、車號及所屬公司。二、轉運站、到達站。三、車上所載貨物之名稱、標記、箱號、桶號。或其他型包裝物編號、重量,如遇兩件以上件數貨物併裝為一件者,應詳細註明該件之包數,如以貨櫃裝運者應載明貨櫃號碼。四、放置貨物處所。五、裝運地點。六、收貨人名稱及地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