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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9條自衛槍械及船員私人不起岸物品合於規定者,由船長負責集中封存於貯藏室,於船舶離境後方得啟用。前項經船長封存之物品,海關於必…
- 第50條出口船舶應於結關後四十八小時內開航。逾上述時限未開航者,應向海關重行申請結關。但於時限內向海關申報延期開航者,不在此限。…
- 第51條出口之船舶於結關開航前,對於所裝載之出口貨物,應由船長或大副按裝貨單或訂艙資料與出口貨物艙單所載逐項核對無訛,並在出口貨…
- 第52條船舶所裝載之貨物及包件,應由船長或大副簽收,不得委交其他船員。
- 第53條船舶進港後不上下客貨(船用補給品除外),並在二十四小時內開航出口者,免辦進口及出口結關申報手續。
- 第54條船舶在中華民國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時,海關得隨時派員登船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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