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運輸業辦理通關業務之管理 › 第一節 登記 第14條 運輸業完成登記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交通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應於核准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登記證:一、變更負責人。二、變更營業組織或合夥人。三、遷移地址。四、增減資本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