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6條 納稅義務人於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者,除關稅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海關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