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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離岸價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一、其變動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
二、貨物出口後遭拒付貨款或品質不良被索賠者。
三、貨物輸出人申請將匯率之適用日期由報關日修改為實際出貨日者。
四、按免簽審文件通關放行,事後持簽證機關之輸出許可證申請者。
五、因修改出口報單貨物價格致變動輸出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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