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16條 法規: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第16條 海關辦理人工查驗,得視貨物進口人、報關業者、起運口岸、生產國別、貨物特性、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規定等因素決定以簡易查驗、一般查驗或詳細查驗之方式為之,並得由海關之電腦系統或派驗報單主管人員決定指櫃、指位或查驗件數。海關辦理儀器查驗得由海關之電腦系統或派驗報單主管人員決定指櫃查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