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下列進口貨物應予免驗: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構與人員之公用或自用物品,經外交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證明者。但必要時,海關仍得查驗,並通知進口人及外交部禮賓司洽有關使領館或機構派員會同辦理。三、其他專案核准免驗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