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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進口危險品、氣體、易受污染變質或受損之貨物,進口人應於海關查驗貨物前,提供貨物之毒性、易燃性、易爆性、化合性、氣體壓力或其他特性等查驗應注意事項,以書面向海關說明。
前項貨物,經查驗單位認定貨物包裝本體如經開啟,確有發生危害或致使貨物受損或受汙染變質之虞,且貨物為原製造廠原封者,得免開啟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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