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33-2條 法規: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出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第33-2條 出口貨物之查驗方式及申請查驗期限,準用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前項貨物之查驗,倉庫管理人應配合辦理事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