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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下列出口貨物得予免驗:一、鮮果及蔬菜。
二、動物、植物苗及樹木。
三、包裝、重量相同,或散裝出口之大宗貨物。
四、軍政機關及公營事業出口貨物。
五、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出口之救濟物資。
六、不申請沖退稅之外銷品。
七、危險品。
八、靈柩或骨灰。
九、其他經海關核准之廠商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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